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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國民中小學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補助作業要點113.03
102年12月23日府教體字第1020261984號函頒布
104年7月22日府教體字第1040151319號函修正
105年8月15日府教體字第1050167826號函修正
108年12月12日府教體字第1080376235號函修正
112年04月14日府教體字第1120091351號函修正
113年04月16日府教體字第 1130079116號函修正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經濟弱勢學生無力負擔午餐費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經濟弱勢學生,係指就學於苗栗縣所屬國民中小學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持有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二)持有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學校依相關規定認定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午餐費。
(四)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含父母非
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殘、身障等具有家庭經濟困難)。
三、本要點之補助期間及金額如下:
(一)補助天數:
1.學期間:依實際上課天數補助之。
2.寒暑假期間:依各校行事曆寒暑假期間起訖日之天數(含國定假日及例
假日)。
(二)補助金額:
1.學期間:依學校午餐收費基準全額補助。
2.寒暑假期間:依實際需求核實補助,每餐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要點之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一)學期間:
1.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學生,應於每學期註冊時,由家長填妥申請表(如附
件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
二週內成立審查工作小組,進行經濟弱勢學生人數調查及完成補助對象
之審核。
2.經審查工作小組審核通過符合經濟弱勢學生者,學校應將學生午餐費補
助申請表留校備查,並於開學後ㄧ個月內檢具學校統一收據、補助名冊(如附件二)及統計表(如附件三)向本府提出午餐補助費申請。
3.學期中轉入之學生或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得隨時依
第一目所定程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經審查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得隨時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寒暑假期間:
1.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學生,應於每學期期末前一個月,由家長填妥申請表
(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於每學期
期末前一個月成立審查工作小組,進行經濟弱勢學生人數調查及完成補
助對象之審核。
2.學校於每年寒暑假前二十天,檢附補助名冊(如附件二)及統計表(如附
件三),函文本府辦理相關事宜。
五、本要點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要點補助之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不得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
住宿伙食費、民間捐助及其他相關補助款之伙食費或餐費重複,如有重複者,應予繳回。
(二)如同時有二個以上單位提供午餐補助者,僅能擇一請領。
(三)經濟弱勢學生中屬家庭突遭變故無力支付午餐者,於其發生原因消失,足
以支付午餐費時,應予停止補助。
(四)學校應主動關懷與協助急困學生解決用餐問題;其需長期協助者,應主動
轉介學生名單由社政單位持續關懷與協助。
(五)寒暑假未參加課輔及活動,臨時到校請求提供午餐之經濟弱勢學生,依據
教育部急困學生用餐問題三級協助機制,學校應成立急困學生用餐問題因
應小組,尋求學校仁愛基金、家長會或其他社會資源協助。
六、申請學校代為供應午餐,不得以現金方式發放,並依會計、審計相關規定辦理
經費核銷作業,以確保專款核實補助。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或學校基金等辦理。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360苗栗市縣府路100號•聯絡電話:037-322150•傳真電話:037-324626 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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